2008年9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今日起货车挂车要穿“安全服”
马骏

  本报讯  从今天开始,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要粘贴车身反光标识;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要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。
  夜间行车,灯光可以说是驾驶员的语言和眼睛。8月20日,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,国家标准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第3号修改单正式实施,并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、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车型范围、设置式样和要求及用车实施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。
  其中规定,自9月10日起,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(包括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)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;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。车身反光标识应当使用获得国家“3C”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。从10月20日起,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。从2009年2月20日起,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。
  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粘贴、安装或者粘贴、安装的式样、尺寸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,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。从10月1日起,各地交警部门将对上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、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进行检查。